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清水祖師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設下列會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一.總務委員會
二.財務委員會
三.組織發展委員會
四.文宣編輯委員會
五.公共關係暨調解委員會
六.社會慈善服務委員會
七.祭典事務委員會
八.國際事務交流委員會
第三條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總務委員會
(一)辦理收發文書登記,並建立電腦檔案管理制度。
(二)辦理會員入會、退會、停權、復權、註銷會籍等資料之建檔管理
工作。
(三)審理會員申請入會工作。
(四)因應會務規模發展,調整人事管理及考核工作。
二.財務委員會
(一)處理日常會務經費收支,按時編製財務報表,保存收支原始憑證,
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
(二)編造年度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表、年度工作計劃書、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等資料,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員大會審查,前列三
項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依本會章程或理事會議決之規定收繳各項費用。
(四)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產之購置、收益及處分等工作。
(五)妥善管理財產,並建立電腦檔案系統。
(六)勸募會務經費捐助、樽節開支、健全財務結構
三.組織發展委員會
(一)適時調整各委員會組織結構及任務,並適才適用聘任各委員會工
作人員。
(二)運用各種管道,推介清水祖師宮廟參加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或擔任本會幹部。
(三)促進會員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及本會章程之義務。
(四)保障本會及會員名譽及其權益。
(五)發揮各會務委員會之專業性服務功能,以有效推展並充實會務。
(六)辦理每屆理監事改選及理事長暨理監事就職交接典禮事宜。
四.文宣編輯委員會
(一)定期或不定期編印各類會刊、特刊、會員大會手冊等事項。
(二)蒐集法律、地政、稅務、工商資訊等相關法令。
(三)審查並修改會員或一切所提供之刊訊與文章或文稿。
(四)結合會員、民間公司、社會團體、政府機構等發佈或提供之資訊
及文件,以充實編輯內容。
五.公共關係暨調解委員會
(一)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會員國內(外)自強聯誼旅遊活動。
(二)參加會員及其直系親屬之婚喪喜慶等事宜慰問或致意。
(三)建立與友會、總會、政府相關單位之溝通平台,相互參與對方之
各項活動、會議以提高本會對外之公共關係連繫管道。
(四)蒐集並提供工商資訊,以便利會員諮詢。
(五)廣邀國內外各界政商名流,認同本會宗旨、熱心公益者,擔任本
會顧問、會務諮詢委員,協助並指導會務發展。
(六)公平調處會員間或會員與其客戶間之糾紛事宜。
(七)參與政府公益事務、協助傳達政策、政令、措施等事項。
六.社會慈善服務委員會
( 一) 辦理貧苦、弱勢低收入戶之急難救助。
(二)參加友會、總會、政府或民間慈善機構各項公益活動。
七.祭典事務委員會
( 一) 掌理本會相關祭典活動、祭祀神像之迎請及其附屬品與祭具文
獻等之記載,保管事項。
八.國際事務交流委員會
(一)透過清水岩及各國清水祖師宮廟之關係,建立與國際上清水祖師
宮廟之聯誼。
(二)定期或不定期由本會組成大陸及國際訪問團,以建立雙方之互信
與情感聯誼。
( 三) 協助國內各清水祖師宮廟至大陸進香事宜。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1人至8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各委員會視會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代理主席。
第六條 兩個以上委員會有關事項及活動,相關之委員會得舉行聯席會議或聯合主
辦。由各該委員會主任委員聯合擔任主席或主持人。
第七條 各委員會工作人員,得因會務需要,互相調派支援。
第八條 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但應事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始得
動支。
第九條 各委員會係屬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第十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參加本會各項會議及活動,比照理監事
標準,每年繳交定額餐費。
第十一條 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代表本會參加總會、友會及其他會議、活動,
得酌情按實報支差旅費。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